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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林祥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 2021〕 第 171 號
林祥:
2021 年 10 月 14 日晚間, 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萬事利)披露的《關于股東持股比例達到 5%的提示性公告》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 你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分別于 2021
年 9 月、 10 月買入萬事利股票 666 萬股、 45 萬股。截至 10 月 14 日
收盤,你持有萬事利股票 711 萬股,占萬事利已發行股份的 5.28%。
你在擁有權益達到萬事利已發行股份的 5%時,未按照《證券法》第
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
披露義務,也未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前停止買入萬事利股票。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20 年 12 月
修訂)》 第 1.4 條、 第 2.3.10 條的規定以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
作指引( 2020 年修訂)》第 4.1.2 條的規定。 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
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 上市公司股東買賣股票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
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規范股票買賣行為,認真、及
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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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4 日
金自天正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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