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担

證券代碼:600518 證券簡稱:*ST康美 編號:臨2021-085 債券代碼:122354 債券簡稱:15康美債 債券代碼:143730 債券簡稱:18康美01 債券代碼:143842 債券簡稱:18康美04 優先股代碼:360006 優先股簡稱:康美優1 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案審理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近日,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案審理決定書》[(2021)粵 06 刑初 113 號](以下簡稱“《決定書》”),具體內容如下: 一、《決定書》基本情況 公司原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先生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機 關采取強制措施,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康美藥業關于 公司實際控制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公告》。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以佛檢刑訴(2021)Z19 號起 訴書指控馬興田先生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佛檢訴發刑訴(2016)62 號起訴書、佛檢刑追訴(2017)3 號起訴書指控公司及馬興田先生犯單位行賄罪,于同日立案審理,案號分別為(2021)粵 06 刑初 113號、(2021)粵 06 刑初 114 號。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上述兩案中的被告人 馬興田先生為同一個人,決定將(2021)粵 06 刑初 114 號案件并入(2021)粵 06 刑初 113 號案件審理。 據佛山市人民檢察院 2016 年 6 月 6 日簽發的佛檢訴發刑訴(2016)62 號起訴 書、2017 年 3 月 24 日簽發的佛檢刑追訴(2017)3 號起訴書,被告人馬興田先生 等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分別于 2005 年至 2009 年、2007 年至 2012 年向陳某、鐘 某、萬某行賄。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外,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所列相關案件均發生在 10 年前,經公司初步 評估不會對公司當期正常運營和經營業績造成重大影響。2013 年以后原實控人等未再出現同類問題,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營及本年度業績造成影響。公司業已啟動合規體系建設項目,通過強化合規建設等措施進一步防范公司相關法律風險。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以司法判決、審計意見等為準,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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