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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300726 股票簡稱:宏達電子 關于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發行注冊環節 反饋意見落實函的回復報告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二〇二一年十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 根據貴會出具,并由貴所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轉發的《發行注冊環節反饋 意見落實函》(審核函〔2021〕020271 號)(以下簡稱“意見落實函”),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發行人”)與保薦機構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對意見落實函所涉及的問題認真進行了逐項落實,現回復如下,請予審核。 如無特別說明,本回復報告中的簡稱與《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說明書(注冊稿)》中“釋義”所定義的簡稱具有相同含義。所用字體對應內容如下: 審核中心意見落實函所列問題 黑體、加粗 對審核中心意見落實函所列問題的回答 宋體 問題一 1、根據申請文件,發行人為軍工企業,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收到國防科 工局出具的關于同意發行人資本運作涉及軍工事項審查的意見。 請發行人補充說明(1)本次募投項目一微波電子元器件生產基地建設項目是否涉及軍工產品產能擴張,是否需要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2)項目二成都研發中心項目是否涉及軍工事項,是否需要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3)相關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涉密事項,是否進行了豁免披露的申請,是否經過有關部門復審。 回復: 一、本次募投項目一微波電子元器件生產基地建設項目是否涉及軍工產品產能擴張,是否需要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本次募投項目二成都研發中心項目是否涉及軍工事項,是否需要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 本次募投項目之微波電子元器件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為發行人現有陶瓷電容器、環行器及隔離器全流程生產線的擴建,其中,擴產的陶瓷電容器和環行器及隔離器為軍民兩用產品,部分涉及高可靠領域。募投項目之成都研發中心項目為研發場地建設,屬于非生產型項目,主要針對超寬帶嵌入式板卡及其相關的配套電子元器件開展研發工作,相關產品可應用于高可靠領域。 根據《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后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次發行需履行軍工事項審查流程。發行人就本次發行涉及軍工事項審查事宜,已按照《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后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申報指南(2018 年版)》相關規定,將本次發行方案等申請文件(包括本次募投項目的基本情況)報請湖南省國防科技工業局審查 后轉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最終審批。發行人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收到國家 國防科技工業局出具的關于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運作涉及軍工事項審查的意見,原則同意發行人本次資本運作。根據《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后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軍工審批事項的有關規定,除本次發行涉及軍工事項審查事宜之外,發行人實施上述募投項目無需其他軍工審批手續。 綜上,本次發行事項已取得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軍工事項審查批復,發行人實施上述募投項目無需其他軍工審批手續。 二、相關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涉密事項,是否進行了豁免披露的申請,是否經過有關部門復審 1、本次發行申報文件涉及的涉密信息的處理 截至回復報告簽署日,發行人保密辦已按照《軍工企業對外融資特殊財務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在本次發行全套申請文件內部準備、申報、問詢回復等階段及后續財務數據更新披露申報環節中,對本次發行全套申請文件是否涉及泄露國家秘密情形進行了審查,確認信息披露不涉及國家秘密,符合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本次申請文件無需再次經過有關部門復審。 2、本次發行已取得特殊財務信息豁免披露的批復 截至本回復報告簽署日,發行人已就本次發行所需要豁免披露和脫密后披露的軍工保密信息內容報經國家國防科工局審批,并已取得國家國防科工局就本次發行的特殊財務信息豁免審批文件。 綜上,發行人針對本次發行相關信息披露不涉及國家秘密,且本次發行已取得特殊財務信息豁免披露的批復。 問題二 本次募投項目一的建設廠房由發行人購買取得,發行人尚未付清全款,因此未取得相關的產權證書。請發行人補充說明(1)按照合同規定,發行人另外兩期款項支付的期限以及支付的金額。(2)發行人在反饋意見中提到本次募投廠房購置開支為 15,840 萬元,在申報文件中則提到購買合同總金額為 14,955.37萬元,且在申報前已支付第一期款項,上述金額存在出入的原因。 回復: 一、按照合同規定,發行人另外兩期款項支付的期限以及支付的金額 根據《天易科技城自主創業園廠房買賣合同》約定,發行人將分三期付款, 其中第一期款項 2,000.00 萬元,于 2020 年 10 月 5 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項 5,000.00 萬元,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第三期款項 7,955.37 萬元,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 截至本回復報告簽署日,發行人已支付第一期款項,尚未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項,主要系發行人業務快速增長,購置原材料和機器設備所需資金較多,同時,下游客戶付款周期較長,公司資金需優先滿足生產經營所致。 發行人已與株洲天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賣方)溝通延期付款事項,并將 積極籌措資金,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上述第二期款項;募集資金到位后, 發行人將根據公司資金安排情況對上述第三期款項予以支付。 2021 年 8 月 5 日,株洲天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出具專項說明文件,說明發 行人根據買賣合同妥善履行全部合同約定義務,不存在任何違反合同約定的違 約行為。2021 年 8 月 12 日,株洲市天元區自然資源局出具專項證明,說明發 行人購買的上述地塊待全部廠房建設完成后將辦理產權證書。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對本次募投項目建設用地出具承諾如下: “1、將積極推進募投項目建設用地的取得,未來亦將根據上述買賣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2、發行人將在付清全款后,及時辦理不動產權證過戶并取得相關產權證書, 確保項目整體進度不受影響; 3、如果最終無法取得微波電子元器件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發行人將盡快考察可替代的地塊,屆時發行人將盡快選取其他可用地塊,避免對募投項目實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在反饋意見中提到本次募投廠房購置開支為 15,840 萬元,在申 報文件中則提到購買合同總金額為 14,955.37 萬元,且在申報前已支付第一期款項,上述金額存在出入的原因 發行人本次募投項目廠房購置開支為 15,840.00 萬元,較廠房購買合同總金額 14,955.37 萬元差異為 884.63 萬元,主要系購買房產所需的各類稅費及相關雜費支出所致。具體原因如下: 項目 金額(萬元) 本次募投項目廠房購置開支(a) 15,840.00 廠房購買合同總金額(b) 14,955.37 差異(a-b) 884.63 其中:契稅 605.69 房產稅 164.65 土地使用稅 84.15 維修基金 17.55 印花稅 6.86 辦證費用及其他 5.74 小計 884.63 如上表所示,本次募投項目廠房購置開支與廠房購買合同總金額的差異主要包括契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維修基金、印花稅和辦證費用及其他等廠房購置所必須的相關費用。 此外,本次發行董事會相關召開前,發行人已支付第一期款項 2,000.00 萬元,該筆款項未使用本次募集資金,本次募投項目中廠房購置開支中擬使用募集資金的部分為 13,840.00 萬元。 (本頁無正文,為《關于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發行注冊環節反饋意見落實函的回復報告》之簽署頁) 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頁無正文,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發行注冊環節反饋意見落實函的回復報告》之簽署頁)保薦代表人簽名: 方 磊 尹伊揚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薦機構董事長聲明 本人已認真閱讀《關于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發行注冊環節反饋意見落實函的回復報告》的全部內容,了解本回復報告涉及問題的核查過程、本公司的內核和風險控制流程,確認本公司按照勤勉盡責原則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復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簽名: 沈如軍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薦機構首席執行官聲明 本人已認真閱讀《關于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發行注冊環節反饋意見落實函的回復報告》的全部內容,了解本回復報告涉及問題的核查過程、本公司的內核和風險控制流程,確認本公司按照勤勉盡責原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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