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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資管理制度 (本制度經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六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擬經公司 2021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融資行為, 降低投融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投資”是指公司將貨幣資金或經資產評估或估價后的房屋、 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為獲取未來收益的行為。 投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 (一)公司獨立出資興辦的企業或經營項目; (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四)收購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五)經營資產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六)其他投資行為。 不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等委托理財投資事項。 第三條 本制度中的“融資”是指發行股票、發行債券、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長期貸款、短期貸款等方式獲得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投資行為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 (二)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和產業規劃要求; (三)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產業和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并有預期的投資回報。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下屬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投融資行為。 第二章 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及決策程序 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有權決定公司一年以內單個及單筆項目投資額在最 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內及累計投資額在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內的對外投資事項。決策程序為,公司相關職能部門起草投資方案,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報董事會備案。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七條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對以下事項行使職權: 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有權審議的對外投資外,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對外投資事項金額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的30%以下;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下;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下; (四)交易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下;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下。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決策程序為,總經理辦公會議擬定投資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其中,涉及購買資產時應當以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中的較高者作為計算標準,并按交易事項的類型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部門進行評審,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八條 公司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公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需要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由董事會報股東大會審議; (二)重大投資事項需經董事會戰略委員會進行討論并提交董事會審議; (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四)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司下屬子公司的投資,根據公司對其投資金額及參股比例,折算后按 上述審批權限形成相應的決策意見。 第十條 投資如果屬關聯交易事項,則應按公司關于關聯交易事項的決策程序執 行。 第三章 投資管理的范圍及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投資管理的范圍包括: (一)投資項目的申報、審查與評估、審批; (二)編制公司投資預算; (三)協調投資項目的籌資; (四)監控和協調項目實施; (五)組織項目驗收和投產運營考核評價; (六)總結投資經驗以及對投資的監控管理; (七)公司其他投資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公司相關業務部門行使投資管理職能,對所屬分、子公司的投資、生 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控制。 第十三條 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董事會、股東大會為公司投資的決策機構,各 自在其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的投資作出決策。 第十四條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為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 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投資項目的效益評估、籌措投資資金、協助辦理 出資手續等。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 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其他部門按部門職能參與、協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資工作。 第四章 融資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發行股票、債券、中期票據或短期融資券等方案,由董事會提出并經 審議通過后,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九條 公司貸款的審批權限規定如下: (一)短期貸款: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預算,董事會決定公司年度短期貸款總額度范圍,并授權董事長批準在此范圍內短期貸款轉期和新增短期貸款; (二)長期貸款: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財務預算,董事會決定公司長期貸款額度,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審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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