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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證公函【2021】2859 號 關于南寧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海產品貿易相關事項的問詢函 南寧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盤后,你公司提交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6 年至2018 年開展的海產品貿易業務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6.1 條的規定,請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實并補充披露。 一、公告披露,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南寧百貨累計開 展海產品貿易 43 組,其中 30 組海產品貿易業務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涉及湛江市魯鑫貿易有限公司等 8 家上游供應商,廣西幸福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 5 家下游客戶)。請公司補充披露:(1)上述未發生真實交易的貿易業務的具體過程,包括業務模式、經辦人和責任人、合同簽訂時間及金額,相應資金流、票據流、貨物流的具體情況;(2)上述交易相關的資金來源及最終去向,是否存在流向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情形;(3)自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虛假交易的情形,以及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需補充更正之處。 二、公告披露,對上述業務按照真實商品交易進行會計處理,導致公司未能如實披露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報告相關財務信息。其中,2016年確認與虛假海產品貿易業務相關的存貨資產1,111.57萬元,確認營業收入 271.14 萬元;2017 年確認與虛假海產品貿易業務相關的存貨、預付款分別為 8,893.79 萬元、2,750.25 萬元,確認營業收入 6,954.17 萬元;2018 年確認與虛假海產品貿易業務相關的存貨、預付款分別為 535.89 萬元、3,998.79 萬元,確認營業收入 3,436.97 萬元。請公司補充披露:(1)上述調整是否影響公司各期歸母凈利潤及具體影響金額;(2)2016 年至 2018 年,年審會計師對上述會計科目執行的審計程序和獲得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保證相關報表項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就上述相關內容,請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報 審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請公司收到本問詢函后即予以披露,于 5 個交易日內書面回復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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