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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核查意見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華泰聯合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特股份”、“上市公司”)2020 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就沃特股份使用 2020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1668號)核準,沃特股份于2020年9月向15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14,441,297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57,999,752.63元,扣除發行費用10,382,554.51元(不含稅)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347,617,198.12元。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該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中喜驗字[2020]第00119號《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驗資報告》(以下簡稱《驗資報告》)。 上市公司已將募集資金存放于為本次發行開立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由上市公司分別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與《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對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進行專戶管理。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上市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序號 項目名稱 募集資金投資總額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使用募 集資金累計投入金額 特種工程塑料聚酰胺 10,000 噸/年、特 1 種工程塑料聚砜 10,000 噸/年項目 24,340.00 19,573.09 (一、二期) 2 補充流動資金 10,421.72 10,421.72 合計 34,761.72 29,994.81 三、前次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及歸還情況 2020 年 10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屆監事 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使用不超過 10,000 萬元的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最晚不超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到期將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上市公司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 7,300 萬元。在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上市 公司對資金進行了合理的安排與使用,沒有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資金運 用情況良好。截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上市公司已將全部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歸還至公 司的募集資金專用帳戶。上述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使用期限未超過12 個月。 四、本次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計劃 在確保不影響非公開發行股票募投項目正常開展的前提下,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上市公司擬通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方式,減少銀行短期借款,降低財務成本。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擬使用不超過 4,000 萬元人民幣的非公開發行股票 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 2021 年 10 月 30 日起,最晚不超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到期將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五、上市公司承諾與說明 1、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需要,上市公司將及時把暫時補充流動資金部分歸還到募集資金專戶,不會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正常進行。 2、本次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不會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 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交易。 3、上市公司過去十二個月內未進行證券投資等風險投資,并承諾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風險投資。 4、上市公司承諾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六、審批程序及相關意見 1、董事會意見 上市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使用不超過4,000萬元的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2021年10月30日起,最晚不超過2022年10月29日,到期將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該事項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2、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在保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資金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用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有利于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成本,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我們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額度不超過4,000萬元的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3、監事會意見 上市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使用不超過4,000萬元的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2021年10月30日起,最晚不超過2022年10月29日,到期將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該事項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七、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 (一)沃特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已經上市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及第四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且上市公司全體獨立董事對上述事項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上市公司上述事項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有關規定。 (二)沃特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過去十二個月內進行風險投資的情形,上市公司承諾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正常進行,并承諾在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風險投資。上市公司將及時歸還募集資金,不存在改變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本保薦機構對沃特股份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事項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簽名: 薛 峰 呂瑜剛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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