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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號嘉地中心 27 樓接待中心 郵編:200041 Reception Center,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電話/Tel: (+86)(21) 5234 1668 傳真/Fax: (+86)(21) 5234 1670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 2021/01234)56789:;<= 致:江蘇龍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江蘇龍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性等有關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見證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起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 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由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開的公司第三 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及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召開的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 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提議召開,公司董事會負責召集。公司董事會于 2021 年 10月 19 日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及相關網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關于召開 2021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公告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股權登記日、會議召集人、會議審議事項和會議登記方法等內容。 經核查,公司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刊登了《會議通知》。 2、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 13 點 30 分在南京經濟技術開發 區恒通大道 6 號江蘇龍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樓大會議室如期召開,公司董事長主持了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與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內容一 致。同時,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 2021 年 1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平臺進 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 2021 年 11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間,本次股東大會已按照 《會議通知》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為相關股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安排。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發出通知的時間、方式及通知內容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現場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師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10月28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 股東名冊,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的身份證明資料進行了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9 人,代表股份總數為 250,929,023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52.0501%。 2、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 數為 96 人,代表股份 35,900,941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7.4469%。通過網絡投 票系統參加表決的股東資格,其身份已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認證。 3、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4、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除 2 名董事因故無法出席外,公司其余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 次股東大會,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的資格及召集人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的股東資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無臨時提案。 四、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會議通知》列明的議案。 經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進行了表決,其中,現場投票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會議推舉的計票人、監票人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點票、計票,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了本次股東大會投票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對投票結果沒有提出異議。本次會議現場 投票和網絡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根據表決結果及本所律師的審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會議通知》列明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過程、表決權的行使及計票、監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五、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現場會議人員資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由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出具,經本所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貳份,無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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