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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301065 證券簡稱:本立科技 公告編號:2021-01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 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1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三)14:30。 (2)網絡投票時間:2021 年 11 月 3 日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時間為 2021 年 1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 平臺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1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2、召開地點:浙江省臨海頭門港新區東海第六大道 15 號公司三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吳政杰先生。 6、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總體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合計為 33,921,9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7.9936%。 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1,051,9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4883%。 2、股東現場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合計為 33,920,0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7.9909%。 現場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 1,050,0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4856%。 3、股東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合計為 1,9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27%。 通過網絡投票表決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 1,9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27%。 4、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對以下議案進行了表決: 1、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類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本議案屬于特別決議事項,已獲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 2、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3、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4、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5、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細則>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6、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7、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8、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9、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10、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46%;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5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99.8288%;反對 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17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李波律師、楊镕澺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現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律師認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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