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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上市公司”)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的積極性,使其更誠信勤勉地開展工作,以保證公司業績穩步提升,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公司制訂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本股權激勵計劃”或“激勵計劃”) 為保證公司本股權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考核目的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及激勵約束機制,通過績效考核與解除限售安排相掛鉤的方式將激勵對象利益與公司利益相結合,實現股東、公司與激勵對象利益的一致性,增強激勵對象的責任感、使命感與工作積極性,以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二、考核原則 考核評價必須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本辦法和激勵對象的業績進行評價,以實現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與激勵對象工作業績、貢獻緊密結合,從而提高管理績效,實現公司與全體股東利益最大化。 三、適用范圍 本考核辦法適用于《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的激勵對象,具體包括在本公司或子公司任職 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包括外籍激勵對 象),不包括按規定不能成為激勵對象的獨立董事、監事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組織與執行機構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和審核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財務部等相關部門負責相關考核數據的搜集和提供,并對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公司董事會負責本辦法的審批。 五、考核指標 激勵對象獲授的權益能否解除限售將根據公司業績、個人業績兩個層面的考核結果共同確定。 (一)公司業績考核指標 本激勵計劃在2021-2023年會計年度中,分年度對公司的業績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公司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當年度的解除限售條件之一。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凈利潤為基數,2021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3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凈利潤為基數,2022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6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凈利潤為基數,2023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80% 注:上述“凈利潤”指標計算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計算依據。 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價格進 行回購注銷。 (二)個人業績考核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將對激勵對象每個考核年度的綜合考評進行打分,并依照激勵對象的考評結果確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需改進、不合格五個等級。屆時根據下表確定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等級 優秀 良好 合格 需改進 不合格 考核分數 M≥90 90>M≥80 80>M≥70 70>M≥60 M<60 標準系數 100% 90% 80% 60% 0 在公司業績目標達成的前提下,激勵對象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 人層面標準系數×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具體按照下述情況執行: ①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公司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限制性股票當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購并注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 ②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或“需改進”時,激勵對象可按照激勵計劃規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當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六、考核程序 1、上市公司依照科學考核、有效評估的原則對激勵對象進行考核,以自然年為考核期,股權激勵計劃期間每年度一次。 2、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激勵對象的身份、信息進行確認,并經監事會核實。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具體考核操作,統一制作表格,參與評分,考核結果保存,所有激勵對象的績效考核報告須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認。 3、每個考核年度年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小組根據崗位說明書、公司年度經營計劃,通過與激勵對象的互動,確定被考核人員當年的關鍵業績指標群。每一考核年度年終,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具體考核操作,統一制作表格,參與評分,對最后得分進行核查、分析、形成績效考核報告上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核。 七、考核結果應用及管理 1、考核結果作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據。 2、激勵對象有權了解自己的考核結果,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小組應在考核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激勵對象通知考核結果。 3、激勵對象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首先應與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小組溝通解決。如果不能妥善解決,激勵對象可以向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訴者的申訴請求予以答復。 八、考核結果歸檔 1、考核結束后,考核結果作為保密資料歸檔保存,保存期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結束后三年。 2、為保證績效激勵的有效性,績效記錄不允許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記錄,須相關當事人簽字確認。 九、附則 (一)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二)本辦法中的有關條款,如與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本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相沖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本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執行。本辦法中未明確規定的,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本股權激勵計劃執行。 (三)本辦法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并自本股權激勵計劃生效后實施。 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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