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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作為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經對相關資料文件充分審閱后,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現就本次董事會審議的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 關于聘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 本次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尹愛國先生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企業管理專業知識,其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專業能力能夠勝任所聘崗位的職責要求;未發現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情形,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之情形;其提名、表決、聘任程序規范合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其任職資格符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 因此,我們同意聘任尹愛國先生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公司技術負責人。尹愛國先生任期與第六屆董事會屆期相同。 二、 關于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基礎薪酬標準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 根據《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提升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意識,承擔相應的責任,履行應盡的義務,符合公司長遠發展之目的,我們同意尹愛國先生在擔任公司技術負責人期間的年度基礎薪酬標準。 三、關于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擬簽署投資協議書的議案 經核查,我們認為: 1、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審議本次交易議案時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不涉及關聯交易,交易對方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公司近三年未發生類似交易。 3、本次交易事項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4、本次交易擬簽署協議中約定的定價公允,合同條款公平,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此頁為《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國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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