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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600512 股票簡稱:騰達建設 公告編號:臨 2021-048 騰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回購報告書 特別提示: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騰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 擬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 回購股份用途:用于實施股權激勵; 回購股份資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 3,000 萬元(含)且不超過 人民幣 5,000 萬元(含); 回購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 過 12 個月; 回購價格:本次回購股份的價格為不超過人民幣 5.24 元/股 (含); 回購資金來源:公司自有或自籌資金; 相關股東是否存在減持計劃: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實際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東未來 3 個月、未來 6 個月 不存在減持公司股份的計劃。 相關風險提示: 1、回購期限內公司股票價格持續超出回購方案價格上限,或 回購股份所需資金未能到位,導致回購方案無法順利實施的風 險; 2、若發生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或 公司生產經營、財務情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亦或 發生其他導致公司董事會決定變更或終止本次回購方案的事 項,則存在回購方案無法順利實施的風險; 3、本次回購股份將用于實施股權激勵,若公司未能順利實施 上述用途,本次回購的公司股份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被注銷的 風險; 4、如遇監管部門頒布或修改回購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則 本次回購實施過程中存在需根據監管新規調整回購相應條款 的風險。 5、本次回購方案不代表公司將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份的承 諾,公司將在回購期限內根據市場情況擇機做出回購決策并予 以實施,并根據回購股份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 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 件的相關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 次會議及第九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據《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次回購方案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回購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本次回購股份的目的 基于對公司未來持續發展的信心和對公司價值的認可,為了維護 股東利益,強化投資者信心,同時著眼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為建立完善的長效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核心骨干人員的積極性,經綜合考慮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及發展戰略等,公司擬進行股份回購用于實施股權激勵。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 本次擬回購股份的種類為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擬回購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購擬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進行。 (四)回購期限 1、本次回購的實施期限為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方案之日起不超過 12 個月。若發生下述情況或觸及以下條件的,則本次回購的實施期限提前屆滿: (1)如在回購期限內,回購資金使用金額達到最高限額,則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回購期限自該日起提前屆滿; (2)如公司董事會決定終止本回購方案,則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決議終止本回購方案之日起提前屆滿。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間回購股份: (1)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 10 個交易日內; (2)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個交易日內; (3)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購實施期間,若公司股票因籌劃重大事項連續停牌 10個交易日以上的,回購方案將在股票復牌后順延實施并及時披露。 (五)擬回購股份的用途、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資金總額 本次擬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為不低于人民幣 3,000 萬元(含)且不超過人民幣 5,000 萬元(含),回購股份將用于實施股權激勵。 在回購股份價格不超過 5.24 元/股的條件下,按回購資金總額下限人民幣 3,000 萬元測算,預計回購股份總數為 5,725,191 股,約占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 0.36%;按回購資金總額上限人民幣 5,000萬元測算,預計回購股份總數為 9,541,984 股,約占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 0.60%。 本次回購具體的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比例以回購完畢或回購實施期限屆滿時公司的實際回購情況為準。 (六)本次回購的價格 本次回購 A 股股份的價格為不超過人民幣 5.24 元/股(含),即 不高于董事會通過本次回購股份決議前 3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 150%。 若公司在回購期內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或現金紅利、配股等除權除息事宜,自股價除權除息之日起,公司將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的相關規定,對回購股份的價格上限進行相應調整。 (七)本次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 本次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或自籌資金。 (八)預計回購完成后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1、按照回購資金上限人民幣 5,000 萬元、回購公司股份價格上限人民幣 5.24 元/股測算,預計公司本次回購股份數量為 9,541,984股。以此預計本次回購股份后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如下: (1)若回購股份全部用于實施股權激勵,預計回購后公司股權 股份類別 本次回購前 本次回購后 數量(股) 比例(%) 數量(股) 比例(%) 有限售條件股份 0 0.00 9,541,984 0.60 無限售條件股份 1,598,902,832 100.00 1,589,360,848 99.40 合計 1,598,902,832 100.00 1,598,902,832 100.00 (2)若回購股份未能用于實施股權激勵且導致全部被注銷,則公司股權的變動情況如下: 股份類別 本次回購前 本次回購后 數量(股) 比例(%) 數量(股) 比例(%) 有限售條件股份 0 0.00 0 0.00 無限售條件股份 1,598,902,832 100.00 1,589,360,848 100.00 合計 1,598,902,832 100.00 1,589,360,848 100.00 2、按照回購資金下限人民幣 3,000 萬元、回購公司股份價格上限人民幣 5.24 元/股測算,預計公司本次回購股份數量為 5,725,191股。以此預計本次回購股份后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如下: (1)若回購股份全部用于實施股權激勵,預計回購后公司股權的變動情況如下: 股份類別 本次回購前 本次回購后 數量(股) 比例(%) 數量(股) 比例(%) 有限售條件股份 0 0.00 5,725,191 0.36 無限售條件股份 1,598,902,832 100.00 1,593,177,641 99.64 合計 1,598,902,832 100.00 1,598,902,832 100.00 (2)若回購股份未能用于實施股權激勵且導致全部被注銷,則公司股權的變動情況如下: 股份類別 本次回購前 本次回購后 數量(股) 比例(%) 數量(股) 比例(%) 有限售條件股份 0 0.00 0 0.00 無限售條件股份 1,598,902,832 100.00 1,593,177,641 100.00 合計 1,598,902,832 100.00 1,593,177,641 100.00 以上測算數據僅供參考,具體回購股份數量及公司股權結構實際變動情況以后續實施情況為準。 (九)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日常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債務履行能力及未來發展及維持上市地位等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總資產為人民幣 1,089,592.05 萬 元(未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人民幣 604,868.93萬元(未經審計)。本次回購使用的資金(按回購金額上限 5,000 萬元測算)占公司總資產和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0.46%及 0.83%,占比較低。 公司本次回購股份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亦不會對公司的盈利能力、債務履行能力、未來發展等產生不利影響;本次回購股份實施后,公司的股權分布仍符合上市條件,不影響公司上市地位,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本次回購股份用于實施股權激勵,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長效激勵機制,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提升公司整體價值,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十)、上市公司董監高、實際控制人在董事會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前 6 個月內是否買賣本公司股份,是否與本次回購方案存在利益沖突、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情況說明 經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司董事會作出本次回購股份決議前六個月內不存在買賣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與本次回購方案不存在利益沖突,也不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行為。 (十一)公司向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問詢其未來 3 個月、未來 6 個月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向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發出問詢,問詢其未來 3 個月、未來 6個月是否存在減持計劃。截至董事會通過本次回購股份方案決議日,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回復其未來 3 個月、未來 6 個月不存在減持公司股份的計劃。 (十二)本次回購股份后依法轉讓或注銷的相關安排 本次回購的股份擬用于實施股權激勵。回購的股份如未能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后 3 年內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購股份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注銷。 (十三)防范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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