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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鎮江東方電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 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 “《創業板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 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本制度是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為準則,對公司募集 資金專戶存儲、使用、變更、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果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須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資金存儲 第四條 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并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公司募集資 金應當存放于經董事會批準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第五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后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 問、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存放金額; (三)公司一次或 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 5,000 萬 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 20%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 (五)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及配合職責、 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和商業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七)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八)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對賬單或者通 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應當由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控股子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共同簽署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視為共同一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六條 公司應當審慎使用募集資金,保證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或 者募集說明書的承諾一致,不得隨意改變募集資金投向,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七條 募集資金不得用于開展委托理財(現金管理除外)、委托貸款等財 務性投資以及證券投資、衍生品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第八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方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 性、預計收益等進行重新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的; (三)超過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 50%的; (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其他異常的情形。 公司應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需要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應當同時披露調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第十條 公司將募集資金用作以下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由獨 立董事、監事會以及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一)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二)使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三)使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四)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五)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六)調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計劃進度; (七)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以及使用節余募集資金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還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公司單個或者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將節余募集資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額低于 500 萬元且低于該項目募集資金凈額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達到或者超過該項目募集資金凈額 10%且高于1000 萬元的,還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的,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置換實施前對外公告。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對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產品的期 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并滿足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要求,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者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十四條 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后及 時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到賬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閑置的情況及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三)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名稱、發行主體、類型、額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預計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會對投資產品的安全性及流動性的具體分析與說明; (四)獨立董事、監事會以及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的意見。 公司應當在發現投資產品發行主體財務狀況惡化、所投資的產品面臨虧損等重大風險情形時,及時對外披露風險提示性公告,并說明公司為確保資金安全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公司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僅限于與主營業務 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者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 (二)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四)不得將閑置募集資金直接或者間接用于證券投資、衍生品交易等高風險投資。 第十六條 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 過后及時公告以下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到賬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閑置的情況及原因; (三)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以及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的意見;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當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兩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預計無法按期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的,應當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審議程序并及時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資金去向、無法歸還的原因、繼續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及實際生產經營需求,妥善安排實 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部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科學、審慎地進行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使用計劃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到賬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的金額、已投入的項目名稱及金額、累計已計劃的金額及實際使用金額; (二)計劃投入的項目介紹,包括各項目的基本情況、是否涉及關聯交易、可行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投資進度計劃、項目已經取得或者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及風險提示(如適用); (三)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關于超募資金使用計劃合理性、合規性和必要性的獨立意見。 計劃單次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且達到超募資金總額的 10%以上 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者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 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以及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金額,每十二個月內累計不 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 30%; (二)公司在補充流動資金后十二個月內不得進行證券投資、衍生品交易等高風險投資及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公司應當在公告中對此作出明確承諾。 第十九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或者終止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實施主體在公司及全資子公司之間變更的除外);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 后及時公告,說明改變情況、原因、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造成的影響以及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科學、審慎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對新的投資 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確保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夠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 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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