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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
紀律處分決定書
〔 2021〕 1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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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華
儀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道榮
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證券簡稱: ST 華儀, A 股證券
代碼: 600290;
華儀集團有限公司,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陳道榮,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陳孟列,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張學民,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兼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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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龍,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
書;
金旭丹,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
李曉敏,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范志實,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董事長;
周丕榮,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會主席;
張傳暈,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陳孟德,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徐樂雁,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陳建業,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陳幫奎,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張建新,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屈 軍,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祁和生,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
周民艷,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
汪光宇,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
羅劍燁,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
胡仁昱,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
彭傳彬,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
林忠沛,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
駱克梅,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
倪淑燕,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
陳宇強,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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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經查明,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控股
股東華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儀集團)和實際控制人陳道
榮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
以下違規行為。
(一)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長期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
金, 公司未及時披露
根據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 8
號) 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2021〕 3 號)(以下合稱行政監管
文書)查明的事實,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通過控股股東華儀
集團實際控制的樂清市合頤貿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賽科技有限公
司等公司賬戶及部分員工個人賬戶走賬, 經多道劃轉,最終將上
市公司資金轉至華儀集團及其關聯方。上述行為構成關聯方非經
營性資金占用,累計發生額 23.2 億元,余額 11.41 億元, 并包
含違規挪用的募集資金 2.36 億元。其中, 2017 年資金占用發生
額 2.52 億元,期末余額 2.52 億元,分別占 2016 年末經審計凈
資產的 6.13%和 6.13%。 2018 年資金占用發生額 13.33 億元,期
末余額 6.56 億元,分別占 2017 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 31.98%和
15.74%。 2019 年資金占用發生額 7.35 億元,期末余額 11.41 億
元,分別占 2018 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 18.10%和 28.10%。
控股股東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 長期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
金,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 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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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項未進行臨時公告,也未在 2017 年年度報告、 2018 年半年
度報告、 2018 年年度報告和 2019 年半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遲
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關于公司違規擔保、資金占用
等事項的公告》時,才披露前述控股股東及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
截至目前,上述占用資金 11.41 億元仍未歸還。
(二)公司違規為控股股東及關聯方提供巨額擔保
根據行政監管文書查明的事實,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及
其全資子公司華儀風能有限公司、浙江華儀電器科技有限公司為
控股股東華儀集團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累計擔保金額 10.875
億元。其中, 2017 年擔保發生額 2.58 億元, 占 2016 年度末經
審計凈資產的 6.28%。 2018 年擔保發生額 8.295 億元, 占 2017
年度末經審計凈資產的 19.90%。 2019 年底至 2020 年初,公司合
計 7.37 億元結構性存款因承擔擔保責任被銀行強制劃轉。
公司上述事項構成關聯擔保,且公司因實際承擔大額擔保責
任而遭受損失。但公司均未按規定對上述關聯擔保事項履行董事
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也未進行臨時公告,亦未在 2017 年年
度報告、 2018 年半年度報告、 2018 年年度報告和 2019 年半年度
報告中如實披露。
(三)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違規
2015 年,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21.59 億元,
用于黑龍江省雞西平崗、恒山風電場等項目和補充流動資金及償
還銀行貸款。根據公司 2019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東海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關于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募集資金使用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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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現場檢查報告》,公司在募集資金的使用管理方面存在如下違
規行為:
一是違規將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 12 月 29 日期間,公司將 3.07 億元閑置募集資金轉出,
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僅歸還
1.95 億元至募集資金專戶,剩余 1.12 億元仍未歸還。 2019 年 1
月 2 日至 3 月 27 日期間,公司將 1.87 億元閑置募集資金轉出,
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公司將上述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
流動資金,既未履行董事會決策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也未取得
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同意。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
尚未歸還違規使用的募集資金余額累計達 2.99 億元。
二是公司募集資金超期未歸還,信息披露與事實不符。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 13 次會議和第七屆監事會第
11 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繼續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
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 2 億元人民幣
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為董事會批準之日起不超過 12 個
月。上述議案經獨立董事、保薦人發表同意意見。 2019 年 9 月
13 日,公司披露《關于歸還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
的公告》顯示, 已將前次不超過 2 億元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
募集資金全部歸還至公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經查明,公司 2019
年 9 月 12 日實際并未歸還上述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
集資金,合計金額為 1.9951 億元,且至今仍未歸還。公司未在
規定期限內歸還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且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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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事實明顯不符。
(四)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長期在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情況下,將公司作
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為控股股東華儀集團及其關聯方、實際控
制人之關聯方及其指定第三方的融資提供擔保,并操縱公司管理
層通過直接劃轉公司賬戶資金、股權投資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資
金。上述事項表明,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無法有效防止
或及時發現未經授權且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關聯方交易。年
審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未能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和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對公
司 2019 年度內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
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導致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對
公司 2019 年度內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及
管理層未能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發現內部控制制度
存在的缺陷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予以改進,公司內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
另經行政監管文書查明,公司實際控制人陳道榮籌劃、授意
并指揮他人從事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及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等多項
違法行為。 公司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陳孟列知悉、同意并參與了
上述資金占用及違規擔保等事項。 公司時任副董事長范志實知悉
資金占用等事項,在相關定期報告上簽字,作為董事會成員審議
通過募集資金專項報告。 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李維龍知悉資金占用
等事項,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相關定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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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簽字,兼任董事會秘書期間明知存在資金占用等情況, 但未按
規定履行披露義務。 公司時任監事會主席周丕榮知悉資金占用等
事項,在相關定期報告上簽字承擔保證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張學
民先后兼任副總經理、總經理并在相關定期報告上簽字, 在任總
經理期間作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簽字,作為董事會成員審議通
過募集資金專項報告。 公司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金旭丹未能保
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在相關定期報告上簽字,作
為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募集資金專項報告。 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李曉敏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且在相關定期
報告上簽字承擔保證責任。上述人員是華儀電氣信息披露違法行
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公司時任董事陳孟德、徐樂雁,時任獨
立董事祁和生、周民艷、汪光宇,時任監事彭傳彬、屈軍、林忠
沛、駱克梅,時任副總經理倪淑燕、陳宇強在任期內相應定期報
告上簽字承擔保證責任,是華儀電氣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長期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公司未及時披露資金占用事項,多次為控股股東及關聯方提供巨
額違規擔保,且在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違規。 上述違規
行為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公司內部控制報告
被年審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公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關于規
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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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一條、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
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1 條、第 2.3 條、第
2.6 條、第 9.11 條、第 10.2.6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等有關規
定。
控股股東華儀集團長期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接受公司違規擔
保。 陳道榮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對公
司的控制地位侵占公司利益,對上述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行為負
有主要責任。華儀集團和陳道榮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關于規
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
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1 條、
第 2.23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行為指引》第 1.4 條、 第 2.4.1 條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孟列作為公司主要負責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知悉、同意并參與了上述資金占用及
違規擔保事項,對公司的全部違規事實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事
兼總經理張學民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負責人,對職務任期內的
資金占用違規負有責任。 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李維龍作為
公司財務事務和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副董事長范志
實、時任監事會主席周丕榮知悉前述資金占用等違規事項,對任
期內公司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事項負有責任。
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金旭丹、時任董事會秘書李曉敏作為
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未能督促公司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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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范運作,未能保證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對
任期內公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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