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北京市朝陽區新東路首開幸福廣場 C 座五層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郵編/Zip Code:100027 電話/Tel.:010-50867666 傳真/Fax:010-65527227 網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廣州 杭州 沈陽 南京 天津 菏澤 成都 蘇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漢 鄭州 長沙 廈門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 法 律 意 見 書 康達債發字【2021】第 0151 號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錄 釋 義 ...... 2 正 文 ...... 6 一、本次發行的批準和授權 ...... 6 二、本次發行的主體資格 ...... 7 三、本次發行的實質條件 ...... 8 四、發行人的設立 ...... 11 五、發行人的獨立性 ...... 12 六、發行人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15 七、發行人的股本結構及歷次變化...... 16 八、發行人的業務 ...... 17 九、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 ...... 18 十、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 22 十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 22 十二、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23 十三、發行人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23 十四、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23 十五、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25 十六、發行人的稅務及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的情況...... 26 十七、發行人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26 十八、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 27 十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 29 二十、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相關事項...... 30 二十一、發行人《募集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30 二十二、結論意見 ...... 30 釋 義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下述涵義: 博睿數據、發行人、公 指 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次發行、本次可轉債 指 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對象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行為 博睿有限 指 北京博睿宏遠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系北京博睿宏遠數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上海貝睿 指 上海貝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系發行人的全資子公司, 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注銷 北京分公司 指 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注銷 上海分公司 指 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武漢博睿 指 武漢市博睿宏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睿 指 博睿宏遠(北京)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元亨利匯 指 北京元亨利匯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佳合興利 指 北京佳合興利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蘇商基金 指 蘇州蘇商聯合產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交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國資委 指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所 指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興業證券、保薦機構 指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 指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 《法律意見書》 指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法律意 見書》(康達債發字[2021]第 0151 號)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 《律師工作報告》 指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律師工 作報告》(康達債發字[2021]第 0150 號) 《募集說明書》 指 《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 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申報稿)》 《審計報告》 指 立信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信會師報字[2020]第 ZB10535 號、信會師報字[2021]第 ZB10362 號) 《2021 年半年度報告》 指 《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報 告》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上市規則》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科創板再融資辦法》 指 《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編報規則 12 號》 指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 12 號——公 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報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 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萬元 注:本《律師工作報告》中的百分比數據系四舍五入取得,存在計算誤差。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 法律意見書 康達債發字【2021】第 0151 號 致: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接受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發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專項法律顧問。本所律師在審核、查證發行人的相關資料基礎上,依據《證券法》《公司法》《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并參照《編報規則 12 號》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特別聲明如下: 本所律師僅就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相關事實發表法律意見,對于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師依賴于有關政府部門、發行人或其它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及證言。 本所律師對會計、審計、評估等事項不具備專業判斷的資格。本所律師引用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的文件并不意味著對該等文件數據、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 本所律師已得到發行人保證,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證言,該等材料或證言真實、準確、完整,有關副本材料及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且無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本所律師已按照《編報規則 12 號》的要求,對發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合法性及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發行人申請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申請文件一起上報。本所同意發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內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發行的批準和授權 (一)董事會 2021 年 9 月 22 日,發行人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條件的議案》《關于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方案的議案》《關于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預案的議案》《關于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方案的論證分析報告的議案》《關于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報告的議案》《關于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的議案》《關于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攤薄即期回報與填補措施及相關主體承諾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全權辦理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事宜的議案》《關于制定<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議案》等與本次發行相關的議案。 經核查,上述董事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所作決議真實、合法、有效。 (二)股東大會 2021 年 10 月 12 日,發行人 2021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條件的議案》《關于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方案的議案》《關于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預案的議案》《關于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方案的論證分析報告的議案》《關于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報告的議案》《關于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的議案》《關于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攤薄即期回報與填補措施及相關主體承諾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全權辦理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事宜的議案》《關于制定<北京博睿宏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議案》等與本次發行相關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所作決議真實、合法、有效。 (三)本次發行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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