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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廣州 武漢 成都 重慶 青島 杭州 南京 海口 東京 香港 倫敦 紐約 洛杉磯 舊金山 阿拉木圖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陽區金和東路 20 號院正大中心 3 號樓南塔 23-31 層,郵編: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電話/Tel:+86 10 5957 2288 傳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網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致: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列席公司 2021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并出具本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列席了公司 2021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法律意見所必須查閱的文件,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方式、表決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了認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證其提供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所需的文件、資料,是真實、準確、完整,無重大遺漏的。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責任。 1.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議案是由公司董事會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的。 2.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 《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2021-101)。該通知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時間、地點、會議方式、出席對象、會議登記方法、股東投票方法等事項,并對本次股東大會擬審議的議題事項進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于2021年11月1日上午9:15至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通過深 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于 2021 年 11月 1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期間的 任意時間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4. 2021 年 11 月 1 日,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如期召開,公司董事長羅 曉勇先生因公務安排未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董事謝樂敏先生為本次股東大會的主持人。 據此,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通知、召開方式及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的股東資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無臨時提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2. 經核查,本所律師確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計 13 名,代表股份 55,831,027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4.7752%。其中,中小投資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計 6 名,代表股份 6,442,31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1666%。 (1) 本所律師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記在冊的股東名冊,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和授權委托文件進行了審查,確認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股東代表及股東委托代理人共計 9 名,持有股份 55,715,627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4.6826%。 (2) 以網絡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的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驗證,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通過網絡投票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計4 名,代表股份 115,4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925%。 3.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本所律 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據此,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或委托代理人審議了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所列的議案。經核查,所審議的議案與公司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議案一致。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或委托代理人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現場投票或網絡投票的方式對所審議的議案進行了表決。其中,現場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會議推舉的計票人、監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點票、計票、監票,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了現場投票結果,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或委托代理人對現場表決結果沒有提出異議,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果統計表。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1. 審議通過《關于補選公司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 表決結果:同意 55,831,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棄權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已獲得有效表決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 和表決程序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正本壹式貳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于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的簽章頁)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張學兵 經辦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張博欽 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慧琳 202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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