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達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 廣東達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廣東達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王利民律師、朱帥棟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及《廣東達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 2021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已經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文件及事實進行了審查和驗證, 在進行審查驗
證過程中, 本所假設: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簽署、蓋章及印章都是真實的, 所有作為正本提交給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實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簽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并且其簽署行為已獲得
恰當、有效的授權;
4. 所有提交給本所的文件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 并且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實、準
確、完整的。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 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 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 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 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 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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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礎上, 本所律師就題述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根據公司公告的《廣東達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1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
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 公司董事會已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之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公司董事會已在會議通知等文件中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開
方式及股權登記日等事項, 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現場會議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青浦區滬青平公路 1915 號上海新虹橋國家會展中心燦輝希爾
頓花園酒店3 樓白玉蘭廳會議室召開;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
時間為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
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網絡投票的時間均符合
有關會議通知的內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
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關于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根據公司提供的出席會議股東、股東代表及委托代
理人統計資料及相關驗證文件, 參加 現場會 議投票的 股東、 股東代表 (或 委托代理 人)
共計2名, 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13,997,998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8.8517%。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網絡投票的統計數據 ,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
的股東共計7名, 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84,625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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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召
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
了表決。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股東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對會議通
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了表決, 公司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
票、監票。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平臺。
網絡投票結束后, 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網絡投票的統計數據。
本次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束后, 公司根據有關規則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
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如下:
1. 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延期實施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議案》
表決情況: 同意 14,020,298 股, 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不含
回避表決的關聯股東 及其一致行動 人所持表決權 )的 99.5574%; 反對 62,325 股,
棄權 0 股。
其中,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 22,400 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
權股份總數的 26.4385%; 反對 62,325 股, 棄權 0 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
程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 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 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東大
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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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 隨其他須公告的文件一起
公告, 并依法對本所律師在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廣東達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之目
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貳份, 并無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事務所負責人
韓 炯 律師
經辦律師
王利民 律師
朱帥棟 律師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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