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060 證券簡稱:國檢集團 公告編號:2021-066
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股票期權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5 日
股票期權授予數量:1,411.00 萬份萬份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滿足。根據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權的議案》,確定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 2021 年11 月 5 日。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股票期權授予情況
(一)本次權益授予已履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況
1.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同日,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2.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9 月 5 日,公司內部通過公司網站的方式公
示了激勵對象名單。公示期間,監事會未收到任何員工對本次擬激勵對象名單提出的異議。
3.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發布《關于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獲得中國建材集團
批復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44),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已獲得中國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批復》(中國建材發人字〔2021〕313 號)。
4.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
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修訂稿)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
5.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開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
《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修訂稿)的議案》《關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6.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及第四屆監事
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權益數量的議案》《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權的議案》。同日,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
(二)董事會關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條件的說明
董事會認為公司不存在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權的情形,獲授權益的激勵對象均符合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獲授條件,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滿足。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計劃授予的具體情況
1.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5 日。
2.授予數量:1,411.00 萬份。
3.授予人數:245 人。
4.授予數量在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
授予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 占公司總股
姓名 職位 權數量 期權總量的 本的比例
(萬份) 比例
朱連濱 董事、總經理 15.00 1.06% 0.025%
陳 璐 董事 12.00 0.85% 0.020%
宋開森 副總經理、董秘 12.00 0.85% 0.020%
呂和義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12.00 0.85% 0.020%
張慶華 副總經理 12.00 0.85% 0.020%
張永貴 副總經理 12.00 0.85% 0.020%
欒建文 董事、總經理助理 10.00 0.71% 0.017%
管理、業務、研發、技術骨干(238 人) 1,326.00 93.98% 2.20%
合計(245 人) 1,411.00 100.00% 2.34%
5.行權價格:17.44 元/股,如后續在行權前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縮股等情形,按照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調整。
6.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7.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可行權期安排情況:
(1)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權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 60 個月。
(2)等待期指股票期權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權可行權日之間的時間,本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等待期為 24 個月。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3)在可行權日內,若達到本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授予的股票期權自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滿 24 個月后,激勵對象應在未來 36 個月內分三期行權。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期及各期行權時間安排如表所示:
行權期 行權安排 可行權數量占獲
授期權數量比例
自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
第一個行權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36個月內的 33%
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36個月后的首個交
第二個行權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48個月內的 33%
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48個月后的首個交
第三個行權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60個月內的 34%
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激勵對象必須在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行權完畢。若達不到行權條件,則當期股票期權不得行權。若符合行權條件,但未在上述行權期全部行權的該部分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二、關于本次授予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差異的說明
鑒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確定的激勵對象名單中,1 名激勵對象
在知悉股權激勵事項后至公司首次公開披露本激勵計劃相關公告前存在買入公司股票的行為,系該激勵對象家屬在不知悉股權激勵事項的情形下對該激勵對象證券賬戶進行的操作,其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獲取利益的主觀故意,出于審慎性原則,該名激勵對象自愿放棄參與本次激勵計劃,其對應權益數量 3 萬份。根據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權益數量進行了調整。調整后,本次激勵
對象人數由 246 名變更為 245 名,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由 1,414.00 萬份變更為
1,411.00 萬份。
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授予事項與已披露的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不存在差異。公司監事會對調整后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公司獨立董事就此發表了獨立意見。
三、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的核實意見
(一)本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勵對象未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四)列入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五)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與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激勵對象相符。
綜上,監事會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5 日為授予日,向 245 名激勵對象授予
1,411.00 萬份股票期權。
四、權益授予后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選擇 Black-Scho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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