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000707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 鴻日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 之 發行保薦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注冊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 5 號)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鴻日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 之發行保薦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 鴻日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鴻日達”或“公司”)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并委托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或“東吳證券”)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保薦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創業板注冊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按照依法制訂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出具本發行保薦書,并保證本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如無特別說明,本發行保薦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次發行人制作的招股說明書相同。 一、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 (一)保薦機構名稱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項目保薦代表人及其保薦業務執業情況 保薦代表人:卞大勇 保薦業務執業情況:曾參與了瑞瑪工業(002976)、芯朋微(688508)等 IPO項目的保薦承銷工作。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保薦代表人:蔡曉濤 保薦業務執業情況:曾負責或參與了世嘉科技(002796)、瑞瑪工業(002976)、萊克電氣(603355)、禾盛新材(002290)、拓普集團(601689)等 IPO 及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承銷工作。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三)本項目項目協辦人及項目組其他成員情況 1、項目協辦人: 孫元皓,保薦業務執業情況:參與了多家企業的改制輔導及財務顧問工作,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2、項目組其他成員: 黃萌,保薦業務執業情況:曾負責或參與了延華智能(002178)、澳洋順昌(002245)、東山精密(002384)、天馬精化(002453)、春興精工(002547)、萊克電氣(603355)、蘇大維格(300331)、世嘉科技(002796)、蘇州科達(603660)、瑞瑪工業(002976)、芯朋微(688508)等 IPO 及再融資項目的承銷保薦工作。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吳嬌,保薦業務執業情況:曾參與了南京證券(601990)、東方盛虹(000301)等 IPO 及再融資項目的承銷保薦工作。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笪敏琦,保薦業務執業情況:曾參與了佳禾食品(605300)等 IPO 及再融資項目的承銷保薦工作。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四)發行人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鴻日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5,500.00 萬元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27 日 整體變更日期:2020 年 10 月 9 日 注冊地址:昆山市玉山鎮青淞路西側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一般項目:電子元器件制造;電子元器件與機電組件設備銷售;模具制造;模具銷售;非居住房地產租賃;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鍛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工業自動控制系統裝置制造;金屬制品研發;軟件開發(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本次證券發行類型: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 元 發行數量:本次公開發行股份數量不超過 5,167 萬股 聯系方式:0512-57379955 (五)本保薦機構保證 1、本保薦機構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未持有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 2、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薦機構及本保薦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達到或超過 5%的情形; 3、本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擁有發行人權益、未在發行人任職; 4、本保薦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與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擔保或者融資的情況; 5、本保薦機構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其他關聯關系。 1、東吳證券實施的內部審核程序 本保薦機構在向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推薦本項目前,通過項目立項審批、投資銀行總部質量控制部門審核、投資銀行業務問核委員會問核及內核部門審核等內部核查程序對項目進行質量管理和風險控制,履行了審慎核查職責。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立項審核 項目小組在初步盡調后出具立項申請報告,經所在業務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投資銀行總部質量控制部審核;質量控制部審核通過后,將項目的立項申請報告、初審結果等相關資料提交投資銀行總部立項委員會審核;投資銀行總部立項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向投資銀行總部項目管理部備案。投資銀行的相關業務須經過立項審核程序后方可進入到項目執行階段。 (2)質量控制部門審查 在項目執行階段,投資銀行總部質量控制部于輔導期和材料申報兩個階段,對項目組的盡職調查工作進行不少于 2 次的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由質量控制部組織實施,投資銀行質控小組組長指定至少 1 名組員參與現場檢查工作。 輔導階段,質量控制部對項目組輔導期以來的文件從公司的治理結構、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以及項目組輔導工作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 制作申報材料階段,質量控制部對項目組盡職調查工作質量、工作底稿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了項目組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所開展的主要工作、是否能夠成為公司出具相關申報文件的基礎,并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項目組根據質量控制部門的初步審核意見進一步完善申請文件的有關內容,修改完畢后,向投資銀行業務問核委員會申請履行問核程序。 (3)項目問核 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問核委員會以問核會議的形式對項目進行問核。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填寫了《關于保薦項目重要事項盡職調查情況問核表》,并謄寫該表所附承諾事項。問核人員對《關于保薦項目重要事項盡職調查情況問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項逐項進行詢問,保薦代表人逐項說明對相關事項的核查過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結論。 問核人員根據問核情況及工作底稿檢查情況,指出項目組在重要事項盡職調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要求項目組進行整改。項目組根據問核小組的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補充盡職調查,并補充、完善相應的工作底稿。 (4)內核機構審核 項目組履行內部問核程序后,向投資銀行內核工作組提出內核申請。經投資銀行內核工作組審核認為鴻日達項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內核會議的評 審條件后,安排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開內核會議,參加會議的內核委員包括楊 淮、余曉瑛、吳智俊、朱卓家、潘瑤、陳磊及陸韞龍,共 7 人,與會內核委員就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自律規則的相關要求,盡職調查是否勤勉盡責進行了審核。 項目經內核會議審核通過后,項目組按照內核會議的審核意見進行整改落實并修改完善相關材料,同時,項目組對內核會議意見形成書面答復報告并由內核會議參會委員審核。投資銀行內核工作組對答復報告及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審核,經內核會議參會委員審核同意且相關材料修改完善后方能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2、東吳證券內核意見 東吳證券內核委員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進行了逐項審核。內核委員會認為:鴻日達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運作規范;財務狀況良好,有較好的持續盈利能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公司發展戰略;申請文件的制作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和標準。鴻日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東吳證券可以保薦承銷該項目。二、保薦機構承諾事項 (一)本保薦機構承諾: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同意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并據此出具本發行保薦書。 (二)本保薦機構已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進行了輔導、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并承諾: 1、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規定; 2、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的依據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5、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6、保證發行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7、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 8、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采取的監管措施。 三、對本次證券發行的推薦意見 (一)本保薦機構對本次證券發行的推薦結論 本保薦機構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發行注冊管理辦法》《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通過盡職調查和對申請文件的審慎核查,認為發行人具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發行人成長性良好,研發實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突出,在行業中擁有較強的競爭力。本保薦機構同意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 (二)本次證券發行發行人履行的決策程序 發行人分別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召開 202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 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負責辦理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相關事宜的議案》《關于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資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議案》等與本次發行上市相關的議案。 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已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發行人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證券的發行履行了完備的內部決策程序。 (三)本次證券發行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本保薦機構對本次證券發行是否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進行了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核查結論如下: 1、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符合《證券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2、發行人持續盈利,財務狀況良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符合《證券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3、發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符合《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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