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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第二屆董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 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晶瑞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對公司及公司全體股東負責的原則,基于實事求是、獨立判斷的立場,以科學嚴謹的工作態度,對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認真地核查,現就本次會議的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公司符合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條件的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我們對照創業板上市公司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資格和有關條件對公司相關事項進行了逐項核查,一致認為公司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資格和各項條件。 二、關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方案的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本次公司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方案切實可行,發行對象、定價、認購方式等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公司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募集資金將用于年產 9 萬噸超大規模集成電路用半導體級高純硫酸技改項目,符合國家相關的產業政策以及公司戰略發展方向,有利于進一步增強公司資金實力,為公司戰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我們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方案。 三、關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的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公司 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內 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一致同意公司 2021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 四、關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論證分析報告的 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公司編制的《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 票的論證分析報告》綜合考慮了行業發展階段、融資規劃、財務狀況等情況,充分論證了本次發行證券及其品種選擇的必要性,本次發行對象的選擇范圍、數量和標準的適當性,本次發行定價的原則、依據、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發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發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發行對原股東權益或者即期回報攤薄的影響以及填補的具體措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一致同意《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論證分析報告》。 五、關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報告的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公司編制的《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 票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對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發行對公司經營管理及財務狀況的影響等做出了詳細的說明,有利于投資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事項,符合公司各股東的利益,我們一致同意《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六、關于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的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公司編制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等相關規定,編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如實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資金的實際存放與使用情況,我們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 七、關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填 補措施及相關主體承諾的的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公司本次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的風險提示及采取的填補回報措施、相關主體出具的承諾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符合全體股東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形,我們一致同意關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及相關主體承諾的議案。 八、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獨立意見 1、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未發現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不得實施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們對滿足本次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名單及個人/公司考核結果進行了核查,認為公司 2020 年度業績已達到考核目標,同時被授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 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等級均為 A,可解除限售的激勵對象的資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情形,已滿足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條件(包括公司業績條件與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要求等); 3、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對各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4、公司董事會會議對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項進行了審議,公司董事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表決,表決程序合法合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為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條件的 5 名激勵對象辦理本次解除限售 相關事宜。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獨立董事對第二屆董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李 明 2021 年 11 月 1 日 (本頁無正文,為《獨立董事對第二屆董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楊光瀾 2021 年 11 月 1 日 (本頁無正文,為《獨立董事對第二屆董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周慶豐 202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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