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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紹興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 審核中心意見落實函 審核函〔2021〕020284 號 紹興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我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你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核,認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請對以下事項予以落實: 審核問詢函回復顯示,2018-2020 年,發行人外購二甲基丙酮的平均單價分別為 25,076.36 元/噸、24,634.09 元/噸和21,805.74 元/噸,呈下降趨勢。本次募投項目“年產 8,500 噸戊酮系列綠色新材料項目”擬自產二甲基丙酮替代外購,降低原材料采購成本及價格波動影響,對于超過自用產能部分視情況對外銷售。 請發行人結合對戊酮系列產品的自用需求、擬建和在建項目、對外銷售計劃、相關行業發展情況、定價依據及市場價格走勢、行業競爭情況、較同行業可比公司的競爭優勢、相關產品是否存在較強的可替代性等,說明影響報告期內戊酮系列產品價格的主要因素,相關影響因素是否持續,是否會對公司未來生產經營和 本次募投項目實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并充分披露相關風險。 請你公司對上述問題逐項落實并于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回復,回復內容需先以臨時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復涉及對募集說明書的修改,請以楷體加粗標明,并在回復內容披露后同步提交募集說明書(注冊稿)及相關文件,同時報送誠信記錄核查表,并在收到《審核中心意見告知函》十個工作日內匯總補充報送與審核問詢回復相關的保薦工作底稿。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 202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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