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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300694 證券簡稱:蠡湖股份 公告編號:2021-072 無錫蠡湖增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減持計劃的預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劉靜華女士和高級管理人員吳昌明先生保證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別提示: 1、根據信息披露要求,本公告所稱“總股本”應當剔除公司股票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股份數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票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股份數量為 0 股,則本公告所稱“總股本”的具體數量為 215,316,977(公司股份總數)-0=215,316,977 股。 2、持有公司股份 2,644,843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1.23%)的股東劉靜華計劃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的6個月內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不超 過 661,211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0.31%);持有公司股份 207,293 股(占公司總股本 的 0.10%)的股東吳昌明計劃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個交易日后的 6 個月內以集中 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 51,823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0.02%)。 無錫蠡湖增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劉靜華女士和高級管理人員吳昌明先生出具的《股份減持計劃告知函》,獲悉其擬減持公司股份。現根據相關規定公告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 持股數量(股) 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任職情況 1 劉靜華 2,644,843 1.23% 董事 2 吳昌明 207,293 0.10% 財務總監 二、本次股份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減持計劃 1、董事劉靜華女士的減持計劃 (1)減持原因:個人資金需要 (2)股份來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3)減持方式: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4)減持期間:自本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 15 個交易日后的 6 個月內。 (5)擬減持股份數量:劉靜華女士擬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 661,211 股,即不超過公司當前總股本的 0.31%。 (6)減持價格區間:參照市場價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首發價格(根據公司披露的《2020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公司實施 2020 年度權益分派并經除權除息調整后的首發價格為 9.717287 元/股)。 (7)減持期間,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股份數量、價格將相應進行調整。 2、高級管理人員吳昌明先生的減持計劃 (1)減持原因:個人資金需要 (2)股份來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3)減持方式: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4)減持期間:自本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 15 個交易日后的 6 個月內。 (5)擬減持股份數量:吳昌明先生擬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 51,823 股,即不超過公司當前總股本的 0.02%。 (6)減持價格區間:參照市場價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首發價格(根據公司披露的《2020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公司實施 2020 年度權益分派并經除權除息調整后的首發價格為 9.717287 元/股)。 (7)減持期間,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股份數量、價格將相應進行調整。 (二)關于股份限售與股份減持的承諾 劉靜華女士和吳昌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所作出的關于股份限售和股份減持的承諾,具體如下: 1、本人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發行人上市后 6 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首 次公開發行價格(期間發行人如有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后第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則本次發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長 6 個月。 3、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發行人股份不超過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總數的 25%;在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本人如在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則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則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5、發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 不低于本次發行并上市時發行人股票的發行價。 6、本人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7、如果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內容的,本人將繼續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1)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2)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3)有違法所得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4)如違反承諾后可以繼續履行的,將繼續履行該承諾;(5)根據屆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劉靜華女士和吳昌明先生本次的擬減持事項與此前披露的承諾一致。 三、相關風險提示 1、本次減持計劃實施存在不確定性,劉靜華女士和吳昌明先生將根據市場情況、公司股價情況等決定是否實施或部分實施本次股份減持計劃。 2、劉靜華女士和吳昌明先生不屬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本次減持計劃實施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不會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及持續經營產生影響。 3、劉靜華女士和吳昌明先生的減持計劃符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公司董事會將督促劉靜華女士和吳昌明先生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要求實施減持,并及時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義務。 4、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董事劉靜華女士出具的《股份減持計劃告知函》; 2、高級管理人員吳昌明先生出具的《股份減持計劃告知函》。 特此告知。 無錫蠡湖增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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